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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之间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

发布日期:2019-08-03 20:04:11    点击

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之间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


文章来源:日照大宗商品购销中心


山东省 工作办公室文件


鲁jin办发【2014】18号


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之间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


各市 办(地方 监管局):


开展介于现货与之间的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工作(以下简称“试点工作”),是落实《山东省人民 关于加快全省 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鲁政发【2013】17号)的具体措施。介于现货与之间的大宗商品购销市场(以下简称“大宗商品购销市场”),在我省依法设立,从事大宗商品实物、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购销,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。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:


一、总体要求


(一)指导思想。立足全省实际,着眼地方区域经济特点,推进试点工作,打造公开、公平、公平的市场环境,努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、高效的采购与配售服务,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。


(二)基本原则。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

一是统筹规则。按照“总量控制、合理布局”的原则,做好大宗商品购销市场统筹规划工作,科学统筹数量规模、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,达到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与监管能力相协调、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。


二是稳妥有序。试点工作按照省 办(地方 监管局)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。产业优势明显、资源要素丰富、监管力量较强且承诺承担大宗商品购销市场风险处置责任的市,可以申请开展试点工作。


三是规范运作。按照国发【2011】38号、国办发【2012】37号文件规定,坚持科学审慎理念,从严控制准入标准,科学论证购销品种,合理确定购销模式,健全完善规则体系,加强购销资jin监管,确保依法运作、规范发展。


四是风险可控。加强市场自律,健全风险评估、预警、防范、处置机制,做好风险管理、防范和处置工作。


(三)目标任务。积极推动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开展试点工作,不断健全市场功能,完善风险防控机制,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,建设一批功能完善、运作规范、特色鲜明、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大宗商品购销市场,初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。


二、试点条件


(一)主发起人资格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具备行业背景的当地骨干企业,行业优势明显,经营管理规范;资产规模雄厚,财务状况良好,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,近两年连续盈li且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;市场基础较好,客户资源丰富,在 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。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均应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
(二)股权结构合理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,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,推动股权多元化,鼓励地方 参股或控股,增强市场公信力,吸引产业链上大型生产、消费、仓储、物流等企业以及 、证券业机构入股。


(三)购销品种明确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应有明确的购销品种。购销品种选择应当依托区域经济现状、产业基础、市场规模以及客户资源,重点选择具有以下优势特点的能源商品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: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,易于分级管理和储存运输,且有一定价格波动;具有明显地域和行业优势,在当地有较好的现货基础,在 有较高的行业地位、市场占有率和定价能力。


(四)组织结构完善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组织形式原则上为公司制,按照《公司法》要求,健全“三会一层”,形成管理科学、权责清晰、运转协调、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,依法制定公司章程,建立健全内控机制,科学设置职能部室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名称中应含“购销市场”或“购销中心”字样,未经批准不得使用“购销所”字样。


(五)经营管理规范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应制定并遵守各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,主要包括购销规则、交收规则、结算规则、仓储规则和客户购销资jin存管制度、购销商适当性管理制度、风险防控制度等。应具备必要的营业场所、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。


(六)资jin存管安全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应实行客户购销资jin第三方( 机构)存管制度,规范购销资jin结算流程,确保客户购销资jin安全。


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大宗商品购销场所,市场基础较好、功能比较完善、购销比较活跃的,按照上述试点条件进行规范后,可以申请纳入试点范围。


三、主要内容


(一)提升日照大宗市场功能。以实物交割为目的,不断完善、避险和定价等功能、鼓励市场依托物流公司、生产贸易企业仓储设施,在生产基础、贸易集散地建设交收库,提高交收效率。加强与 机构合作,利用互联网 ,提升市场功能与效率。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适时推出商品价格指数,形成在区域乃至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商品定价中心。


(二)创新购销模式。适应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、个性化的需求,积极探索开展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、互换合约、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购销。在现有政策允许的购销方式基础上,积极探索创新购销模式,努力提高市场效率。


(三)培育市场主体。大力培育市场参与主体,吸引生产者、消费者、贸易商等商品供应链上的市场主体入市购销。培育发展一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者。鼓励与证券业机构、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和业务对接。


(四)强化自律管理。大宗商品购销市场不得以集中购销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购销,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、挪用客户购销资jin,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购销;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,依法依规组织管理购销及相关活动;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;督促购销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
(五)防控市场风险。加强购销场所硬件和软件设备建设,确保购销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,具有及时完整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安全保护措施,具备实时传输购销行情数据的能力。妥善保存各种购销记录、结算数据、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,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。制定完善风险警示、风险处置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。强化风险防控,探索推行购销风险准备jin制度,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。


(六)完善市场机制。加强与购销所沟通对接,促进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和商品市场联动发展。积极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登记结算平台,推动市场间的有效统一,提高市场运作效率,保障市场平稳运行。


四、组织保障
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省 办(地方 监管局)统一组织和协调指导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工作,对各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评估,指导和督促市 办(市地方 监管局)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。各市 办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试点工作,确定试点对象,审核论证并上报大宗商品购销市场有关试点方案和申请材料,承担大宗商品购销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。


(二)强化监督管理。省 办指导督促市 办加强对大宗商品购销市场的监管,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,重点加强大宗商品购销市场业务范围、业务规则、业务活动、购销品种、市场参与者等监管,指导各市及时识别、预警、防范和处置风险。各市 办要加强组织协调,制定风险防范处置预案,健全风险防范机制,持续做好监督检查、统计监测、违规处理、风险预警和处置等工作,确保大宗商品购销市场依法合规运营。


(三)引导规范发展。省 办每年对大宗商品购销市场试点情况组织检查评估,将评估优秀的大宗商品购销市场纳入省 创新发展引导资jin补助范围,评估不合格的,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。


(四)加强人才队伍建设。支持和督促大宗商品购销市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,建立激励约束机制,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复合型、创新型高端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,努力建设培育适应市场发展需求、业务水平高、创新能力强的团队,为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。


(五)结合试点经验。各地要积极探索,认真总结试点经验,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。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。各市 办按月将购销统计数据、按季度将市场运营情况、试点进展情况和监管分xi报告等书面报告省 办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应及时向省 办报告。


山东省 工作办公室 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年8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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